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DOLCE VI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7373425号“DOLCE VIT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191号

       

      申请人:德威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373425号“DOLCE VI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86999号“DOLCE V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21795号“多姿·唯她 DOLCE V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444973号“DOLCE VI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032548号“DOLCE V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032765号“DOLCE VI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可以相区分,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至五提出异议、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及无效请求,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在婚纱商品上;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审理决定,维持注册;引证商标三、四、五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故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英文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