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2333564号“汇园HUIYU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14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萃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新汇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嘉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33564号“汇园HU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373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宁波新汇园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张萃先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驳回张萃先的撤销申请,第12333564号第30类“汇园”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经过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成立于1999年2月,是一家专门从事冷冻饮品、速冻食品制造、加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水果、蔬菜、初级加工的水产品批发、零售;冷藏服务;汽车普通货运的公司。被申请人自复审商标申请注册后持续使用复审商标,且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2、购销合同;
3、销售发票;
4、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5、产品包装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向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宁波龙凤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饺子、冰淇淋等商品上,于2015年8月14日获准注册。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8年2月13日名义变更为宁波新汇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8年9月27日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5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6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2016年、2017年数张销售发票中货物名称栏均显示了“汇园 宁波汤圆”、“汇园 猪肉水饺”,结合被申请人所获的2015年度上海名优食品证书以及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三年内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饺子、元宵商品上进行真实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包子、馒头、馅饼、春卷商品与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饺子、元宵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一并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冰糕、冰淇淋、冻酸奶(冰冻甜点)、冰棍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无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馒头、饺子、包子、元宵、春卷、馅饼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李淑维
李世恒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