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2465799号“私美家”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6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郝叶
委托代理人:北京竞合有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私美家(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65799号“私美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621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5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提交的未经质证,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与北京私美家国际美容美体中心签订的商标授权书;
2、北京私美家国际美容美体中心与北京永成魅力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北京碧玉妆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北京康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3、北京金莎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私美家国际美容美体中心出售水膜保温仪、丰胸仪的收据;
4、被申请人所获荣誉、广告宣传册、门店及员工等照片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一系有效、合法证据,包括整体亦未形成有效证据链,且不排除伪造嫌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私美家(北京)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蒸汽浴、美容院、理发店等服务上。2018年10月20日,经我局核准名称变更为私美家(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5月16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授权北京私美家国际美容美体中心使用复审商标,使用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证据2被授权人作为乙方与甲方北京永成魅力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北京碧玉妆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除此被申请人还提交了北京金莎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私美家国际美容美体中心出售水膜保温仪、丰胸仪的收据,结合证据4被申请人所获荣誉、广告宣传册、门店及员工等照片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美容院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蒸汽浴、理发店、修指甲、化妆师服务与前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美容院服务养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蒸汽浴、美容院、理发店、修指甲、化妆师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医疗辅助、芳香疗法、饮食营养指导、健康咨询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蒸汽浴、美容院、理发店、修指甲、化妆师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