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联安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646571号“联安优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783号

       

      申请人:梁饶译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谟拉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6571号“联安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32358号“联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梳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厨房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厨房用具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梳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联安优品”与引证商标“联优品”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两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厨房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