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4373837号“一珂锦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180号
申请人:上海一珂锦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373837号“一珂锦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49578号“一珂锦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核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字体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眼镜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