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3639285号“ROOKIERU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818号
申请人:永兴东润(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乐清市莱鸟快跑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2日对第23639285号“ROOKIER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775823号“Rook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49829号“Rookieu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49862号“Rookieu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73044号“ROOK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第9775822号“Rook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过申请人持续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及美誉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系知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知名的引证商标五的复制与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引证商标五;三、争议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店面照片、合同书、报关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荣誉证书、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订货会视频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申请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4月7日第1594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裘皮、皮制带子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8年4月6日。
2. 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制带子等、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第25类婴儿全套衣等、第25类浴衣等、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商品与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8类裘皮、皮制带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第25类浴衣等商品在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8类裘皮、皮制带子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18类皮制带子、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一致,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ROOKIERUN”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Rookie”,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其他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Rookieusa”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