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抖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992769号“抖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777号

       

      申请人:宿迁听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2769号“抖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84682号“斗数 DOUS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抖数”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斗数”在文字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