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沂蒙寿星YI MENG SHOU XING 琅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823266号“沂蒙寿星YI MENG SHOU

    XING 琅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462号

       

      申请人:彭庆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美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3266号“沂蒙寿星YI MENG SHOU XING 琅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127335号“青岛琅琊传媒有限公司”商标、第34776364号“瑯琊 瑯琊及图”商标、第20683670号“瑯琊”商标、第34776378号“瑯琊 LANGYASHOW.COM 瑯琊及图”商标、第16637603号“沂蒙星农庄及图”商标、第3416185号“沂蒙之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等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沂蒙寿星”与引证商标五、六中的文字“沂蒙星农庄”、“沂蒙之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