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传福 CHUANF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8018166号“传福 CHUANF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17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传福控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腾丰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洲伟业(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宜粮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18166号“传福 CHUANF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937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由原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进行了长期持续性的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委托加工合同、收据及发票;2、带有复审商标的酒类产品实物照片及拍摄实物的视频;3、委托书;4、挂历设计合同、挂历实物;5、广告设计制作合同;6、“传福”酒瓶标、包装盒、手提袋等实物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与原申请人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重合,我局不予赘述。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据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彪马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2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等商品上。2018年6月22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给原申请人腾丰控股有限公司,之后2019年8月8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给广东传福控股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原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证据1、3均为原申请人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并未提交产品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市场中的流通;证据2、6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证据5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综上,原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