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千万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6781438号“千万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33号

       

      申请人:安徽千万加菜市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伍贰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4日对第16781438号“千万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安徽首家、全国领先的智慧菜市场。二、“千万加”由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长期大力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为了加强对“千万家”品牌的保护力度,申请人进行了全类别商标注册,已经形成全面的商标品牌,被申请人在知晓上述情况的前提下注册与申请人“千万加”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414080号“千万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14122号“千万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14263号“千万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本案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
      2.销售发票、合同、带有“千万加”标志的菜市场大门照片及墙面照片、账本、宣传册、网络媒体报道、微信截图等;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申请人“千万加”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
      5.申请人企业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5年4月23日由福州伍贰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已变更为福州伍贰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二、三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员招收、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6类典当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原则性条款,故本案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不相近,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具有固有含义,与申请人“千万加”字号整体有所差异,未达到高度近似程度,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将与争议商标相近似标识进行了使用宣传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另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