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医 M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05713号“上医 MM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99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蔡春莲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省现代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05713号“上医 M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72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5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百度搜索,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宣传复审商标的信息,市场上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在被申请人登记住所无法找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2.位置图片;
      3.百度搜索结果;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搜索信息;
      5.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有效的使用宣传,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与郑州新华中医院签订的购销合同、销货清单及图片;
      2.其他销货清单、记账凭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评审阶段不一致的部分)
      3.被申请人与郑州康美中医院签订的购销合同、销售清单及图片。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河南省现代医学研究院卫生保健厂于2002年6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03年8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口服液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2018年9月11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5类人用药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医用膏药、药酒上的销售情况,同时具有销货清单和商品图片予以佐证。综上,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医用膏药、药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医用膏药、药酒商品及与之类似的人用药等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消毒剂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消毒剂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