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8105814号“若美 nom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98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金凤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华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友宏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05814号“若美 nom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383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5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并非合法有效,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一直有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天猫旗舰店截图;
2.商品吊牌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
3.天猫店首页截图;
4.产品后台截图;
5.产品展示及销量;
6.产品实物及吊牌;
7.后台订单截图;
8.销售发票;
9.吊牌实物。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3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3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裤子、上衣等商品上。2018年9月4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服装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进行实际销售;证据5、6明确显示了复审商标、复审商品,可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真实性虽存在质疑,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故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上述证据。综上,我局认为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裤子、上衣、内衣、女式披肩、衣服吊带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婚纱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裤子、上衣、内衣、女式披肩、衣服吊带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