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7074643号“SK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12号
申请人:何林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博弈针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09日对第17074643号“S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46939号“S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62419号“S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261954号“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商标信息;
3、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注册,经审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审公告期,争议商标被本案申请人提起异议,我局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18年6月14日。
2、引证商标一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已于2020年1月20日刊登在第168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故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应成为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应成为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虽然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是申请人并未针对该条款提交相应的事实理由,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对该条款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名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