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未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604685号“未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57206号重审第0000001313号

       

      申请人:怀来未名酒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57206号《关于第32604685号“未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4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6090973号商标、第610516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见1657期商标公告),不再构成第32604685号“未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