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0888372号“谷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6521号重审第0000001312号
申请人:哈尔滨秋林饮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96521号《关于第30888372号“谷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3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100123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冰茶;茶饮料;豆浆”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见1665期商标撤销公告),其不再构成第30888372号“谷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