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253240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7555号重审第0000002281号

       

      申请人:广东丰绿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97555号《关于第225324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78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141730号“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9967号“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81015号“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57274号“丰 三主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前述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在“蒸汽浴室;按摩;理发店;美容院”服务上的注册被依法撤销并公告,现有效服务为“餐馆;住所(供膳宿宿处);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计时服务;摄影”。
      2、引证商标二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在“医务室;公共卫生浴室;公共保健浴室;蒸汽浴室;按摩;理发店;高级理发店;美容院;修指甲;园艺;树木整形;花卉摆放;草坪修整;庭院风景布置”服务上的注册被依法撤销并公告,现有效服务为“餐馆;临时餐室;自助餐馆;快餐馆;咖啡馆;备办宴席;鸡尾酒会服务;自助食堂;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出租;提供展览会设施;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研究和开发(代他人);科研项目研究;技术研究;规划(技术,)质量控制;工程;工程制图;印刷;照相排版;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设计;包装设计建筑学;建筑制图;建筑咨询;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时装情报;制服租赁;夜礼服出租;出租衣服;出租服装;计算机出租;计算机程序编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硬件咨询;计算机库存取;时间租赁;看管孩子;摄影;录像带录制;摄影报道;职业指导;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
      3、引证商标三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在“医院;医疗护理;心理专家;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动物饲养”服务上的注册被依法撤销并公告,现有效服务为“园艺;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
      4、引证商标四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在“医院;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动物饲养;保健;芳香疗法”服务上的注册被依法撤销并公告,现有效服务为“农场设备出租;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按摩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