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9994968号“企鹅电竞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2875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994968号“企鹅电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48028号“企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03968号“企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维持注册,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相关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