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636501号“北京故宫文化服务中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945号
申请人:北京故宫文化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636501号“北京故宫文化服务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8034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8578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