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164675号“核信快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379号
申请人:四川乔茨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贤九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64675号“核信快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类服务的第21094416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类服务的第21094416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核信”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康复中心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