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紫砂莲花灸 养生ZISHALIANHUAJ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774699号“紫砂莲花灸

    养生ZISHALIANHUAJ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169号

       

      申请人:深圳美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4699号“紫砂莲花灸 养生ZISHALIANHUAJ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极具辨识度。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另,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灸”,“灸”为中医的一种治疗方法,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