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未 IVYD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957648号“未 IVYD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207号

       

      申请人:北京欧蒙诊断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7648号“未 IVYD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56886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955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73687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593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706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656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7762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