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0552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203号
申请人:厦门锐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昱见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52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969963号商标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39223号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