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不知几香 Jane Sap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132712号“不知几香 Jane Sap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546号

       

      申请人:广州容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尊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2712号“不知几香 Jane Sa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03492号“爱拜兹 AYBIZ及图”商标、第22956159号“凯蜜丽 Kaimili及图”商标、第16012121号“伊瑞宛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六)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73004号图形商标、第18679476号图形商标、第128724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五)相区分,且其图形部分亦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图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