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皇家御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865274号“皇家御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716号

       

      申请人:济宁大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5274号“皇家御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0304号“皇家Huangjia”商标、第22232668号“皇家御贴”商标、第26167372号“皇家御丽”商标、第25472600号“皇家御塑 royal plast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成为申请人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一旦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沉重打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助听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手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读文字“皇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