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707480号“旷视研究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601号
申请人:北京迈格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7480号“旷视研究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24247号“旷视”商标、第21567295号“旷视科技有限公司Face++Ins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具有关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之商标共存,并出具了《同意函》。2、“旷视研究院”确为申请人旗下的研究机构,承担着研究职能。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3、经查,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营业执照;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函》原件;3、关于“研究院”一词的解读;4、“旷视研究院”介绍资料及官方网站截屏。
经复审认为,1、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函》原件,考虑双方商标权利主体存在关联关系,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2、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