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Cambricon寒武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423178号“Cambricon寒武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527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寒武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3178号“Cambricon寒武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决定放弃第2801、2803、2804、2805、2807群组商品上的复审,仅对第2802、2806群组上的“智能玩具、电子永动器(永磁摆动玩具)、玩具用控制器、玩具、玩具机器人、玩具车、比例模型套件(玩具)、电子靶”商品进行复审,那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9216号“Hanwuji寒武纪”商标、第28331251号“Hanwuji寒武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2、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12331号“寒武纪Cambr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 。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被提起撤销申请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示仅对第2802、2806群组上的“智能玩具、电子永动器(永磁摆动玩具)、玩具用控制器、玩具、玩具机器人、玩具车、比例模型套件(玩具)、电子靶”商品进行复审,故驳回决定中对除“智能玩具、电子永动器(永磁摆动玩具)、玩具用控制器、玩具、玩具机器人、玩具车、比例模型套件(玩具)、电子靶”以外的其余商品予以驳回部分已经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智能玩具、电子永动器(永磁摆动玩具)、玩具用控制器、玩具、玩具机器人、玩具车、比例模型套件(玩具)、电子靶”商品,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智能玩具、电子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纸牌”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智能玩具、电子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玩具车、电子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寒武纪”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寒武纪”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