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734167号“华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688号
申请人:华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久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4167号“华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51644号“华尔秀 Huaerxiu”商标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巫晗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