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235337 - 商评字[2020]第0000064519号 - 申请人:阿尔塞拉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235337号“Ultherap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519号

       

      申请人:阿尔塞拉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5337号“Ultherap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53823号“艾拉提Ultherapy”商标提起撤销申请。2、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10473号“舒必提ultherap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2、引证商标一被提起撤销申请的证据;3、引证商标二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卧床病人用便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动牙科设备、假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Ultherapy”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二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