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488987号“贝壳花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674号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8987号“贝壳花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58814号“贝壳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查询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