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619128号“水印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550号
申请人:北京鹏图助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9128号“水印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并没有直接表示该商品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取得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水印宝”申请注册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该商品的内容等特点,相关消费者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与其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的评审主张缺乏证据支持。综上,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另外,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