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Baby Kingd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525725号“Baby Kingd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600号

       

      申请人:亲子王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5725号“Baby Kingd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10785号“Baby Kingd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69661号“娃娃国 Baby Kingd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若引证商标二被撤销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市场分析和研究、商业风险评估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其余服务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市场分析和研究、商业风险评估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Baby Kingdom”与引证商标二中的显著识别文字“Baby Kingdom”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市场分析和研究、商业风险评估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广告代理、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