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8013081号“新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210号
申请人:新罗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13081号“新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新罗”具有其他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且申请人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第977779号“新羅”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新罗”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罗酒店官网、百度百科、旅游网站介绍;新罗免税店官网、百度百科、APP介绍;媒体报道;新浪微博;“新罗”百度检索结果;新罗国百度百科;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新罗”是我国福建省龙岩市的市辖区,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其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特定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