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易桓国际 YIHUAN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270972号“易桓国际 YIHUAN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175号

       

      申请人:广东易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70972号“易桓国际 YIHUAN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中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6332026号“鑫鸿杰及图”商标、第11616162号“瀚海芳舟HanHaiFangZhou及图”商标、第25958922号“永航YONGHANG及图”商标、第23425507号“裕恒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近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及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为“易桓国际”,其与申请人的名义不一致,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2020年1月13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汉字部分为“易桓国际”,其与申请人的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