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200131号“中春茗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979号
申请人:中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0131号“中春茗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78354号“中春虫草及图”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柯佩佩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