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中春茗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200131号“中春茗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979号

       

      申请人:中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0131号“中春茗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78354号“中春虫草及图”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柯佩佩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