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147260号“卡特蒙娜CATAMOUN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962号
申请人:广州市港沣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7260号“卡特蒙娜CATAMOU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89174号“卡特蒙娜CATAMOU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全部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693679号“卡特琳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绶带、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