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600228号“LANBA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948号
申请人:广东兰贝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0228号“LANBA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38412号“LANDBASE及图”商标、第10443939号“labbase”商标、第5712621号“来宝网Labbase.ne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呼叫方式、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告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此外,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经营信息、商标设计、著作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安全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LANBASE”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LANDBASE”,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labbase”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亦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