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008652号“YOUB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916号
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08652号“YOUB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87797号“友邦YOU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早在2010年就已在“工业化学品”等商品上注册有“YOUBANG”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拥有在先权利商标的再次申请。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25025号“优邦YOUB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注册时间晚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3、申请人旗下“友邦YOUBANG”牌云石胶、干挂胶产品自2009年推出至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第7168218号“YOUBANG”商标档案证据;申请人行业排名证明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申请人参与起草国家行业标准的证明证据;申请人第7168208号“友邦”商标注册信息证据;申请人“友邦”产品的广告宣传证据;产品销售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尚处无效宣告审理流程,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仅对复审商标在第1类0104群组上“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提起复审,则驳回决定中对复审商标在第1类0108群组上“未加工合成树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之部分已生效。
申请商标复审的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YOUBANG”与引证商标二在拼音部分构成相同,呼叫相对应。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所获其他商标权利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二不当注册的理由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