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夏日女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087550号“夏日女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900号

       

      申请人:安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7550号“夏日女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97963号“夏日女王SUMMER QUEEN”商标、第15597752号“夏日女郎Summer Lad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效果、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此外,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综上,请求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销决定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戏装、袜、婴儿全套衣、雨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手套(服装)、鞋、领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帽、手套(服装)、领带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游泳衣、戏装、袜、婴儿全套衣、雨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手套(服装)、鞋、领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