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572422号“MDM Gold Co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279号
申请人:德钱金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72422号“MDM Gold Co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9929号“MDM•美蒂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31465号“MD&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89601号“MD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910901号“MD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价格比较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英文“MDM Gold Coin”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英文字母组合“MDM”,在英文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包含的英文“Gold Coin”的中文含义为“金币”,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