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中皖金大地191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868621号“中皖金大地1912”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205号

       

      申请人:安徽金大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868621号“中皖金大地191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7699号“191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12725号“191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