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UN SIGNA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775092号“RUN SIGNAT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279号

       

      申请人: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5092号“RUN SIGNA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482704号“SIGNA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提供体育设施、提供高尔夫球设施、体育运动器材出租(车辆除外)、体育场设施出租、健身俱乐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现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体育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