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快乐女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553640号“快乐女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369号

       

      申请人:北京大象和他的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3640号“快乐女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医院用手套、子宫帽、性爱娃娃、性玩具、避孕套、避孕用具、人造乳房商品进行复审,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假牙、奶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4023号“快乐女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4081号“快乐女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品照片、宣传图片、广告植入情况、荣誉资质、生产进口相关材料、购销合同、销售网站、销售情况、媒体报道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仅针对医院用手套、子宫帽、性爱娃娃、性玩具、避孕套、避孕用具、人造乳房商品进行复审,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假牙、奶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我局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假牙、奶瓶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避孕套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避孕套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避孕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快乐女生”与引证商标二“快乐女声”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避孕套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