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531号“TRADEWI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18号
申请人:TRADEWIND MARKETS,INC.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531号“TRADEW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对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的内容和特点进行描述,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等同于申请人商号。同时,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在中国进行广泛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联系。申请商标已在欧盟取得注册。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772462号“Tradew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信风”的解释、欧盟商标保护通知等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由“TRADEWIND”构成,可译为“贸易风”,用在第35类、第42类提供数字货币和资产商业交易领域的在线电子市场等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的情形。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提供数字货币和资产商业交易领域的在线电子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为字母组合“TRADEWIND”,仅字母大小写略有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商号相同及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理由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被核准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当然依据。申请人虽称已将申请商标在中国进行广泛使用,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志欧盟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