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6943174号“丹 丹灶DANZAO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88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海江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943174号“丹 丹灶DANZ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554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其在2015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对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均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相关服务上使用。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有效的使用,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情形。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丹灶”品牌注册列表;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部分租赁合同;
4、2016年物业租赁合同;
5、租户2016年、2017年部分租赁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复审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已包含在本次答辩证据之内。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佛山市南海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0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6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6月13日止。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6类全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证据1并非使用证据;证据2显示复审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为佛山市南海丹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结合证据3、4佛山市南海丹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商铺给他人的租赁合同,以及证据5关于物业管理费、租金等相关的发票,可以形成一个基本的证据链。故可视为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服务上进行了有效地使用。另,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6类保险等其余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不动产管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