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037 -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17号 - 申请人:RED HAT,INC.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037 -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17号 - 申请人:RED HAT,INC.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03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17号
申请人:RED HAT,INC. 合议组成员:郑婷 2020年04月03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10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842679号“ArtSure及图”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787894号“AREVA及图”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185111号“AREVA forward-looking energy及图”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185111号“AREVA forward-looking energy及图”商标(第42类)、国际注册第787894号“AREVA及图”商标(第42类)、第6993145号“AREVA及图”商标(第42类)、第9992470号图形商标(第42类)(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七的注册人已出具了共存同意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物理、虚拟、公共云和私有云资源的自动化、提供、部署、配置、编排、监控和测量、合规性、报告和更新的可下载软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存储卡、计算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有关信息和计算机技术系统的分析、设计、实施和管理”、“核能工业、电联接器工业、电子工业方面的计算机编程,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为促进保健产业制造商的利益而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七及引证商标四、五、六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二至七的注册人虽已出具了共存同意书,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较为相似,故仍不足以减轻相关公众误认、误购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生茂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