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科试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920397号“科试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649号

       

      申请人:武汉致卓测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0397号“科试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59542号“科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99272号“科士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00467号“科视特 KESH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258741后“科士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三、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四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科试特”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科试”、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科士特”、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科视特”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变压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