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819664号“食珍优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799号
申请人:北京食珍优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9664号“食珍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7536号“食珍堂”商标、第23385610号“食珍堂”商标、第21302824号“食珍”商标、第13393813号“食珍SHI ZHEN及图”商标、第5339155号“食珍堂”商标、第14557561号“老食珍”商标、第10670641号“食珍康寿”商标、第10670645号“食珍医圣”商标、第10816088号“食珍堂”商标、第18673773号“食珍园”商标、第10670642号“食珍康寿”商标、第5339154号“食珍堂”商标、第17830593号“食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八、九、十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食珍优选”与引证商标一、二“食珍堂”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补药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中药材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食珍优选”与引证商标三“食珍”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食珍优选”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食珍”、引证商标五“食珍堂”、引证商标六“老食珍”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腌制蔬菜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木耳、肉、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食珍优选”与引证商标一“食珍堂”、引证商标七“食珍康寿”、引证商标八“食珍医圣”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调味品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调味品、麦乳精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食珍优选”与引证商标九“食珍堂”、引证商标十“食珍园”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酿酒麦芽、活动物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酿酒麦芽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食珍优选”与引证商标一、十二“食珍堂”、引证商标七、十一“食珍康寿”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纯净水(饮料)、啤酒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无酒精饮料、啤酒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食珍优选”与引证商标十三“食珍”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9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