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653755号“CIC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669号
申请人:中经安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3755号“CIC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2972063号、第32967297 号、第32961441 号“DjCP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防御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申请人取得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培训使用资格授权证明、培训教学用书等资料。
经复审认为,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宣传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宣传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字母组合“CICP”与引证商标一字母组合“DjCPS”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字母组合“CICP”与引证商标二字母组合“DjCPS”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字母组合“CICP”与引证商标三字母组合“DjCPS”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人所谓申请商标为其防御商标的理由,不能当然影响我局在本案中对相关问题的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