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583581号“内控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666号
申请人:中经安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3581号“内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其作为商标使用,并未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特点。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其他“内控”等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防御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申请人取得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培训使用资格授权证明、培训教学用书等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内控师”构成,使用在第16类书籍等复审商品、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第41类培训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这些商品、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谓申请商标为其防御商标的理由,不能当然影响我局在本案中对相关问题的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类复审商品、第35类和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