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橙汇玩 PLAY ORAN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734643号“橙汇玩 PLAY ORANG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680号

       

      申请人:北京鸿坤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4643号“橙汇玩 PLAY OR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5884839号“橙慧玩 Q”商标、第25891530号“橙慧玩 Q””商标、第25896087号“橙慧玩 Q”商标、第19037709号“橙会玩及图”商标、第21425104号“橙会玩”商标、第33012192号“橙会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大力广告宣传已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宣传资料、"橙汇玩"商标设计稿、宣传海报、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资料、申请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品牌价值测评研究报告。
      经复审认为,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橙汇玩”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中文“橙慧玩”呼叫相同,首尾两字相同,二者在汉字构成、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包装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橙汇玩”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中文“橙慧玩”呼叫相同,首尾两字相同,二者在汉字构成、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橙汇玩”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中文“橙慧玩”呼叫相同,首尾两字相同,二者在汉字构成、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浮潜设备出租、导游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潜水服出租、培训、旅行陪伴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橙汇玩”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认读中文“橙会玩”及引证商标五、六中文“橙会玩”呼叫相同,首尾两字相同,他们在汉字构成、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分部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类、第22类、第35类、第41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3日